四、建立门诊统筹以后去医院看普通门诊的费用可以报销,具体待遇政策是什么?
根据《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》,我省建立用于保障职工普通门诊的制度,目前主要待遇是:
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(定点“互联网”医疗机构)就诊、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,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,医保统筹基金可以报销。
起付标准: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(含村卫生室、社区卫生服务站等)20元,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元,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元。
报销比例: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%,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5%,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%。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增加10个百分点。
最高支付限额:全省统一为6000元,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政策范围内费用,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保障。
举例说明:刘先生,今年55岁,为昆明市某公司在职职工,正常缴纳职工医保,由于颈椎病复发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,医疗费用共计850元,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760元,扣减三级医院每次就诊结算起付标准60元后,700元按照三级医院报销比例50%计算,医保报销350元,个人自负500元,个人负担部分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支付。
五、此次对2021年印发的《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(暂行)》进行修订后,普通门诊待遇有哪些变化?
通过降低起付标准、提高退休人员支付比例、统一支付限额,整体提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尤其是退休人员的普通门诊待遇水平。
一是降低起付标准。每次就诊结算起付标准,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30元降为20元,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60元降为40元,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90元降为60元。
二是提高退休人员支付比例。由原来比在职职工高5个百分点调整为高10个百分点。
三是将全省普通门诊支付限额统一为6000元,超过普通门诊支付限额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,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保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