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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百日咳防控

  • 来源:昆明市官渡区人民医院   发布时间:2025/02/05   点击:1740次

百日咳(Pertussis)是由百日咳鲍特菌(Bordetella Pertussis)感染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,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规定的乙类传染病。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百日咳防控工作,及时发现并有效处置百日咳疫情,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制定本方案。

一、总体要求

坚持“预防为主、防治结合、精准防控、快速处置”的原则,围绕“防感染、降重症、减死亡”的工作要求,压实“四方责任”,落实“四早”要求。聚焦重点人群和重点机构,加强预防接种和健康宣教。开展多渠道监测预警,加强疫情分析与风险研判,及时发现、规范治疗病例,有效处置聚集性疫情,坚决遏制百日咳疫情扩散蔓延势头,最大限度降低重症、死亡风险。

二、病原学特征

人是百日咳鲍特菌的唯一宿主,细菌黏附定植于人呼吸道上皮细胞。百日咳鲍特菌致病力主要与其产生的各种毒素和黏附素有关,如百日咳毒素(PT)、丝状血凝素(FHA)、黏附素(PRN)、菌毛(FIM)等。百日咳鲍特菌最适生长的温度为35℃—37℃,对生长营养条件需求较高,体外较难培养。百日咳鲍特菌对外界理化因素抵抗力较弱,在体外存活时间短。该细菌对热及紫外线敏感,加热至56℃ 30分钟,日光照射1小时,干燥3—5小时均可灭活;75%乙醇、含氯消毒剂、过氧化氢、过氧乙酸等常用消毒剂可有效灭菌。

三、流行病学特征

(一)传染源。感染者是主要传染源。对于婴幼儿,感染百日咳鲍特菌的父母或其他同住人员是最主要的传染源。

(二)传播途径。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传播,如感染者咳嗽、打喷嚏等将细菌播散到空气中,易感者因吸入带菌的飞沫而被感染。也可经密切接触传播。

(三)潜伏期。通常为5—21天,平均7—14天。

(四)传染期。从潜伏期开始至发病后6周内均有传染性,尤以潜伏期末至发病后2—3周内传染性最强。

(五)易感人群。人群普遍易感,婴幼儿更加易感。接种含百日咳成分的疫苗或自然感染,均不能获得终生保护。

四、病例报告与管理

(一)病例发现与报告。

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照《百日咳诊疗方案(2023年版)》(以下简称《诊疗方案》)对病例进行诊断,发现百日咳疑似病例、临床诊断病例、确诊病例时,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按照乙类传染病的报告要求于24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。尚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以适当通讯方式(如电话、传真等)及时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,并及时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,县级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。

医疗机构在报告百日咳疑似病例、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时,对住院病例需填报“普通住院病例”或“重症监护室(ICU)治疗病例”。

(二)病例订正。

报告病例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进展及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。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,及时订正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;如百日咳病例进入ICU治疗,应及时订正并保留此状态。

(三)病例管理。

1.住院病例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《诊疗方案》要求,对需要住院治疗的病例实施隔离治疗。对于ICU治疗病例、死亡病例等重点病例,由病例报告所在地的县级疾控机构会同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,及时采取针对性干预措施。

百日咳重点病例流行病学调查要求详见附件1。

2.非住院病例。医疗机构应告知病例自我隔离期间相关注意事项,包括减少与外界及家庭成员的近距离接触,特别是避免与婴幼儿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近距离接触。如需外出应佩戴口罩,保持社交距离,避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。对于使用有效抗菌药物治疗的百日咳病例,自我隔离期限为临床诊断后至有效抗菌药物治疗5天;对于未及时进行有效抗菌药物治疗的病例,自我隔离期限为发病后21天。自我隔离期间如病情加重应及时就诊。